女乘客在公交车摔倒轻微伤索赔96万,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公交车侵权的裁判思路解析
【案件导读】
142路公交车司机张女士,*近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因为工作的原因,她被乘客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96万元人民币。虽然乘客告的是公司,但是按照公司规定,如果这笔赔偿*终判下来,自己肯定要承担一部分。
【基本情况】
2021年的一天,142路公交车来了一位普通乘客李某。李某双手提着重物,步行自一楼前往二楼,未握住步梯扶手,142路公交车启动后,李某站立不稳向后倒退并摔倒。事后,司机张女士将李某送至医院做头部、颈椎、腰椎核磁检查,并垫付了医疗费6000元。诊疗结果显示,未发现因摔跤引起的骨头损伤。医生建议病休三天。后李某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28日,李某先后去北京电力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市仁和医院就诊,诊断为多部位损伤,头部外伤,颈部软组织挫伤,腰部软组织损伤,臀部挫伤。
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车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约96万元,具体包括:医疗费4788.72元、护理费18000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87574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共计约96万元。 李某提交了就诊的相关票据,证明医疗费支出4788.72元。为了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李某提交了就职于北京某人寿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记载:“李某是我单位工作人员,自2019年2月至今一直在我单位工作,目前担任金融服务专员职务。其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期间税前收入状况为年收入1501284.51元”。李某还提交了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甲公司认为,原告的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没有受到任何影响,生理机能正常运作,身体功能正常发挥,后续的就诊行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在上二层公交的楼梯时,双手提拎物品没有手扶把手,作为一个成年人没有为自己的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该为摔倒承担后果。视频1分28秒开始,原告自己从地上坐起,可以看出原告身体没有肢体损伤。 甲公交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没有劳动合同和流水,每月纳税不平均,工资应该会按照绩效,不足以证明年收入150万元。甲公交公司认为,李某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人实施侵权行为,李某摔倒并没有产生什么后果。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李某搭乘甲公交公司运营的142路公交车时,公交车启动导致李某从步梯上摔倒,故甲公交公司应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李某主张的医疗费,结合其伤情,予以支持。考虑到李某双手提重物,步行自一楼前往二楼,未握住步梯扶手,故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失,综合考量李某提交的证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对危险防范的注意义务等因素,对于李某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对于李某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不申请鉴定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4788.72元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90.19元,由李某负担。
【律师点评】
接到判决后,司机张女士松了一口气。很难想象,如果法院支持或者部分支持女乘客的主张,将给自己的一家老小带来怎样的伤害。
任何形式的索赔都应该基于事实和法律,而不是基于个人情感或偏见。公交车公司应该对乘客的安全负责,如果发生了意外事故,应该积极协助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应该尊重法律和公正,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应该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的裁决,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同时也应该保障甲公交公司的合法权益。【来源:(2022)京0106民初26212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