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首页 >> 律师说法

工伤理赔

时间:2023-11-13 08:58:58 点击:46


【以案释法】雇主给雇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得抵扣雇主的赔付金额

解读《民法典》条款下的案例为您保驾护航

 

法院认定“意外伤害保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的裁判思路解析

【导读】              

 雇员遭受意外伤害保险时,往往主张意外伤害保险不能抵扣雇主责任。那么对于这类案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下面请看这个案例。

【基本情况】                

                

  李师傅在甲公司处从事装卸工作。某日,李师傅在工作期间,坐在传送带上。另一名雇佣人员马师傅在操作传送带的过程中,误将下降按钮按成输送按钮,导致李师傅从传送带跌落车上受伤。甲公司认可自己和李师傅成立劳务合同关系,愿意承担李师傅的医药费。

但是甲公司主张,由于自己为李师傅投保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只承担扣除保险赔付的部分。

师傅不认可公司的说法,认为甲公司应当全额给自己赔付。

李师傅说,甲公司给自己投保部分,是公司给与自己的福利,不应当扣除。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师傅诉至法院。

 

      河南省渑池县入民法院审理认为:李师傅在装卸面粉过程中,坐在传送带上,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甲公司临时雇佣人员马师傅操作不当,导致李师傅从传送带跌落至车上受伤,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法院酌定由甲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于甲公司购买的是员工意外保险,而意外保险中受益人是员工。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雇员的赔付并不能免除或减少雇主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并不影响雇员向雇主主张赔偿的权利。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甲公司承担李大哥70%的赔偿责任,不得扣除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

    朋友们,你们觉得这个判决合理吗?

(来源: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2021)豫122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

 


  联系人:蒋律师

   电话:177-6633-2050

  邮箱:184343899@qq.com

  地址:江苏省阜宁县香港路457号(县检察院对面)

电话:177-6633-2050

Copyright © 2025 阜宁蒋正河律师网 版权所有 XML地图 律师执业证:13209201810022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