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明确了!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双赔”!
【裁判要旨】
一、支持误工费赔偿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双赔——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某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要旨】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本案中,周付坤遭受工伤,应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关于佳帆公司认为周付坤系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其已经获得误工费赔偿,故不能同时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本院认为,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
案号:(2019)苏05民终1033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6期(总第296期)
二、劳动者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冉某雄诉温宿县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的发生或者劳动者罹患职业病,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若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且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号:(2016)*高法民申3575号
审理法院:*高人民法院
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三、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情形下,劳动者仍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王绍梅、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精神,工伤与侵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法律关系,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下,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但受害人就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形,也明确了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情形下,劳动者仍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号:(2019)皖民再1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四、《*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此复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五、《*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9.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10.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律师观点及实操建议】
通过以上*高院的案例可以明确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受害方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各地法院在这类案件时,大多倾向于支持双重赔偿,只是在具体赔偿范围、项目上有所不同而已。因为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采取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职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产生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范畴,目的在于填补损害,以全面赔偿为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者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保护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原则上不存在冲突。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项下的责任承担方式。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相反,劳动者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获得相应的赔偿后,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在代理工伤理赔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案件时,应该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侵权与工伤竞合项目存在不同限制的实际情况,根据劳动者(受害人)在侵权案件中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的赔偿能力,结合两种程序的推进进度作出合理的安排。针对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尚可的情况,比如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为赔偿义务人的,可选择通过侵权损害赔偿程序先行赔付相应的项目,比如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未赔付的部分和其他不同赔偿项目,再通过工伤理赔获取。但如果赔偿义务人几乎无赔偿能力时,建议优先选择工伤理赔,后就差额部分和不同赔偿项目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程序索赔。此外,我们还应该考虑两种程序赔偿项目判决赔偿后的可执行性,避免获得胜诉判决后无法执行却又错失了向另一方主张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