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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承揽关系又有劳务关系的雇员受伤,如何界定雇主和业主的责任?

时间:2023-11-22 08:25:14 点击:55


既有承揽关系又有劳务关系的雇员受伤,如何界定雇主和业主的责任?        

既有承揽关系又有劳务关系的雇员受伤,如何界定雇主和业主的责任,陆律-民事案例解读,1分钟

     张三将其房屋交给李四施工,双方口头约定报酬按40元/平方米结算,不包伙食。

 

       李四叫上王五一同施工。当日,王五喝了一易拉罐啤酒,在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坍塌,从2米高的台子上掉下摔伤,治疗费用2万元。

 

        王五要求李四承担全部医药费。李四认为,张三对此也有责任。三方协商不成,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三和李四之间形成了加工承揽关系。李四雇请王五为其施工作业,李四、王五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李四作为雇主,在王五发生事故中缺乏监管,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其对导致提供劳务的张三发生人身损害的后果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张三作为定作人,明知工程施工具有一定危险性,还把工程交给没有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李四施工,在选任及指示上存在过失,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五在此次受伤过程中,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施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仍酒后施工,且在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吊顶工作,应当预见到安全风险而未尽到谨慎义务,自身对损害发生也存在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确定李四承担责任比例为50%,张三承担责任比例为20%,余下的30%为王五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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