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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债权人有权对离婚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时间:2023-11-23 10:12:49 点击:52


浙江高院:债权人有权对离婚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核心提示:离婚协议分割不公,债权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民再164号(2023年11月16日裁定)

案情:1、2018年6月4日,对黄某与林某离婚一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一、双方自愿离婚;二、黄某名下5号房屋、69号仓库及相邻仓库、71号老房、73号老房、店面半间归林某所有,其中71号、73号老房抵押借款30万元,双方于一个月内偿还债务;401室房屋归黄某所有;三、5号房屋贷款56万元及信用贷30万元由林某偿还;四、林某办理的信用卡系黄某使用,如有欠款,由黄某偿还。2、2019年2月22日,林某申请执行,要求黄某协助其办理69号及相邻仓库、71号、73号房产的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3、2019年3月23日,黄某名下的69号及仓库在债权人周某某与黄某一案中被法院强制拍卖,拍得价款45万元。4、黄某的债权人陈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判令撤销民事调解书中林某、黄某关于房屋分割的条款,其认为:黄某离婚时除一间办理抵押登记无法过户的房产仍归黄某所有外,其他所有财产均归其妻子所有,表明其存在通过虚假诉讼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5、林某称:其与黄某调解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净值大致相当;夫妻二人各自生活已经长达十年之久,对方经手的债务彼此根本不知情。6、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裁判理由:浙江高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黄某于2011年2月至2014年11月向陈某借款,共计未还本金16万元。陈某主张黄某离婚时与林某协议放弃财产,影响其债权实现,其本可依法行使的债权人撤销权,因黄某的处分行为已被民事调解书确定,致其不能依法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因此,
陈某认为其作为依法对债务人黄某的行为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可以对原案民事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原审以陈某非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亦非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与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无关系,原案的处理结果与陈某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认定陈某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不适格,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林某、黄某的离婚财产分割并无明显不公。故裁定驳回陈某的请求。
笔者分析: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普通债权人一般不能提起某项主张,要求撤销债务人离婚调解书中的约定。但是,该债权发生在前,离婚放弃财产在后,因该放弃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在本案中,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该放弃行为属于“无偿”行为,该行为与债务无法偿还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债权人也可以主张夫妻离婚协议的条款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仍然可以申请拍卖举债一方名下的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相应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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