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首页 >> 律师说法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注意

时间:2024-01-08 09:27:56 点击:215


法庭上展示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应当谨慎,不要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微信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的重要沟通工具,也是双方发生纠纷之后的重要证据,但是,很多人有一个非常不好的习惯,定期删除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删除之后存在无法恢复的风险。

 

在庭审过程中,证据是需要出示原始载体的,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但是,聊天记录是非常特殊的证据,原始载体非常容易消灭,比如聊天记录被删除,手机丢失、损坏等。

 

同时,微信中的信息非常多,在庭审之前,应当及时了解需要展示的具体内容,并且提前将该内容找到并展示给对方。

 

如果作为证据的微信聊天记录比较多,也应当由自己来寻找具体内容。哪些材料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非常重要。

 

有一些案件,为避免微信聊天记录丢失,也会选择公证的方式保留证据。

 

庭审过程中需要关注的细节问题比较多,需要认真思索。

 

物业服务合同法律风险要点实务总结//合伙合同法律风险要点实务总结//谈谈公司法中的减少注册资本//关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法律风险要点实务总结//律师助理辛苦,哪个职业不辛苦呢?//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关于加班费一些法律实务要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要点实务总结//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索赔项目实务要点总结//简单谈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追加被告申请书实务要点总结//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著作权许可合同法律风险要点实务总结//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ODM合同法律风险要点实务总结//劳务派遣合同法律风险要点实务总结//商标转让合同法律风险要点实务总结//劳动合同审查要点实务总结//租赁合同审查要点实务总结//借款合同审查要点实务总结//买卖合同法律风险审查实务总结//合伙企业法重点条款分析与实务总结

 

 


  联系人:蒋律师

   电话:177-6633-2050

  邮箱:184343899@qq.com

  地址:江苏省阜宁县香港路457号(县检察院对面)

电话:177-6633-2050

Copyright © 2025 阜宁蒋正河律师网 版权所有 XML地图 律师执业证:13209201810022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