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法院: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意外伤害险不得抵扣雇主责任!
导读
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雇主为雇员购买的意外伤害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在实务中存在2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不能抵扣雇主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属于雇员福利。这种观点得到了雇员的支持。一种观点认为,理赔款应当抵扣雇主的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按照损失填平原则,雇员不应当得到“双重赔偿”,这种观点得到了雇主的支持。两种观点都客观存在,在每个省份判决都不一样。前几天分享的案例,大多数是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判例。应江苏网友的需求,今天陆律分享一个江苏省高院的案例,供律师同行们学习,并解决切身困难。
【案件背景】
2016年5月,沈女士是江苏省常熟市居民,在金属厂上班过程中,左手不慎被冲压机夹住,造成左手指骨、掌骨多处粉碎性骨折,后送往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沈女士为左手功能性障碍,构成十级伤残。由于金属厂为在岗工人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通过金属厂间接向沈女士支付了7万元。事后,沈女士要求金属厂承担各项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元,金属厂主张应扣除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7万元,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金属厂与沈女士构成劳务关系,且沈女士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为12万,对此双方予以认可。对此金属厂应当承担雇主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沈女士认为意外伤害保险是雇员福利,不应从赔偿款中扣除。金属厂认为意外伤害保险是雇主分担风险的一种方式,应当扣除。一审法院认为金属厂给付沈女士的7万元应当从本案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判决金属厂赔偿沈女士12万-7万=5万元。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沈女士在为金属厂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不慎受到伤害,金属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沈女士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经各方认定无异议。关于意外伤害赔偿金能否抵扣雇主赔偿责任的问题,沈女士认为,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受益人只能是个人而不能是公司,因此主张保险赔偿金不应从本案的赔偿款中扣除。但金属厂作为投保人,投保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分担风险,购买保险的资金由金属厂提供,故保险理赔金与金属厂的关联更大。沈女士已经获得了保险赔偿款,因此不能再向金属厂主张全额的损失。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女士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判决】
省高院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法院一致。为了方便同行们引用,省高院的判决书原文如下:“本院认为,沈女士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依保险合同获得赔偿与依法获得侵权损害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和赔偿责任主体均不相同。金属厂作为雇主不得成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对保险理赔款不享有请求权,亦不能以雇员已获得保险理赔款来主张抵扣自己的赔偿责任。故一、二审法院认为沈女士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理赔后,金属厂可以将该理赔款在自身的侵权赔偿责任中予以抵扣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判决金属制品厂赔偿沈女士各项损失12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