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

首页 >> 服务项目 >> 建设工程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是否必须经过业主共同决定? 引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司法诉讼中较为常见,现实中也是广大业主较为关注的内容。《民法典》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专门进行了规定,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内容、订立与解除等都予以明确。社区治理团队拟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进行具体案例评析。 PART 01. 法条链接 Legal link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分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见于商品房建成时,或者老旧小区完成“三供一业”移交时。 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常见于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人重新签订合同,或者更换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后,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同。 那么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是否必须经过业主共同决定呢?作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显然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能够约束全体业主吗?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可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仍然对全体业主产生约束力。 以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例与上述观点一致。 本案例案号为(2020)京0108民初18417号,为保护他人隐私,本案件中所有当事人姓名、名称均已进行处理。 PART 02. 案情介绍 Case introduction 原告X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业主A向我公司支付拖欠的费用7541.4元,2、判决业主A向我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7541.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闫然实际给付之日);3、判决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由业主A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为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XX嘉园小区物业服务提供单位,业主A为小区X室业主,建筑面积为149.63平方米,拖欠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7541.4元。期间,我公司多次通过不同方式催要欠缴费用,业主A均以种种理由不予缴纳。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X物业公司受建设单位委托,与建设单位签订XX嘉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业主业主A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业主A理应与其他业主一样,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相应物业费,现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时间:2023-11-25 10:45:18 点击:136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是否必须经过业主共同决定?

引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司法诉讼中较为常见,现实中也是广大业主较为关注的内容。《民法典》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专门进行了规定,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内容、订立与解除等都予以明确。社区治理团队拟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进行具体案例评析。

PART 01.

法条链接

Legal link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分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见于商品房建成时,或者老旧小区完成“三供一业”移交时。

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常见于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人重新签订合同,或者更换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后,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同。

那么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是否必须经过业主共同决定呢?作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显然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能够约束全体业主吗?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可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仍然对全体业主产生约束力。

以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例与上述观点一致。

 

本案例案号为(2020)京0108民初18417号,为保护他人隐私,本案件中所有当事人姓名、名称均已进行处理。

PART 02.

案情介绍

Case introduction

原告X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业主A向我公司支付拖欠的费用7541.4元,2、判决业主A向我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7541.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闫然实际给付之日);3、判决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由业主A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为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XX嘉园小区物业服务提供单位,业主A为小区X室业主,建筑面积为149.63平方米,拖欠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7541.4元。期间,我公司多次通过不同方式催要欠缴费用,业主A均以种种理由不予缴纳。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X物业公司受建设单位委托,与建设单位签订XX嘉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业主业主A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业主A理应与其他业主一样,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相应物业费,现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联系人:蒋律师

   电话:177-6633-2050

  邮箱:184343899@qq.com

  地址:江苏省阜宁县香港路457号(县检察院对面)

电话:177-6633-2050

Copyright © 2025 阜宁蒋正河律师网 版权所有 XML地图 律师执业证:13209201810022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