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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柴
【分歧】
认为无效方观点: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和平等的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
认为有效方观点,双方签署协议时均出于自愿,应予履行。
【评析】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起案件中,柴某与高某的这份协议内容是不对等的,限制了离婚自由的原则,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其次,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能履行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背离了离婚自由的原则,显然属于无效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