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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婚姻法有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举证失踪的责任在原告,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失踪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妻子董某与丈夫彭某经双方朋友认识相识,随后发展为恋人,两人于1992年5月登记结婚。在结婚之后董某先后生育了三名子女,现如今两个名子女已外出打工,还有一名在校读书。在董某与彭某婚后感情尚可,但仍在平时有些争执。2010年初,由于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在此之后丈夫彭某便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回来过。在丈夫离家出走后,生活的担子都落在了妻子董某的身上,而董某对丈夫离家出走的行为而伤心,表示对丈夫死心。现董某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法院判决与丈夫彭某离婚,三名子女归自己抚养。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经朋友介绍而结婚,系自愿结婚,且婚后感情尚可。在彭某失踪期间,董某未向法院宣告失踪,故不符合“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后法院未支持董某的申请。法院认为,董某主张自己与彭某感情早已破裂,主张离婚,虽所在村委会开出了证明,但该证明又无其他
阜宁离婚律师建议,如果遇到一方家出走的,另一方须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比如报案记录、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等等,以便日后处理包括离婚等在内的各种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