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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开车撞人所欠债务,离婚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3-10-31 08:37:36 点击:244

丈夫因开车撞人所欠债务,离婚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产生的侵权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思路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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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是件复杂的事情。那么,法院应当如何裁判呢?让我们看下列这个案例。图片

【基本情况】                

             张先生与李女士曾是夫妻关系。2017年,张先生在上班途中,驾驶车辆不小心撞到了刘车主的车,法院判决张先生给付刘车主修车费10万元(尚未赔付)。2019年,张先生和妻子李女士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在协议时,丈夫张先生要求妻子李女士共同承担对刘车主尚未赔付的10万元债务。妻子认为,人是张先生撞的,跟自己没有关系,这部分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备夫妻的共同举债合意,且所付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张先生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债务既非夫妻共同举债合意,又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之债。遂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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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北京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上班路上,上班行为属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内容,上班所得工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先生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确认张先生欠付刘车主的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李女士承担一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李女士承担5万元。来源:北京市**中级入民法院(2020)京01民终300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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