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证据不完备?这样处理!
一、引言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证据不完备的情况十分常见,这是因为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具有随意性,出于信任,当事人可能不会履行完整的借款手续,导致证据没有保留。如果法院仍机械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审理原告证据不完备情况下的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原告出于信任未履行完备借款手续的情形,其不能举证就判决其败诉,有违实质公平,很有可能造成案件错判。因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设计了一套更为合理的举证制度。本文拟据此解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证据不完备情况下法院的审理方式,以及原告补足证据的方式。二、原告仅凭债权凭证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至少要提供这两项基础证据:1.借条、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2.转账凭证等实际提供借款的证据,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提供借款的义务,进一步证明被告应当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如果原告仅凭借条、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起诉,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原告尚无法证明其已经提供借款,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请。但为了避免上文所述的机械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了调整。原告仅凭债权凭证起诉,而没有交付记录,被告*有可能的抗辩是,“我还了”或者“他没给我借”。1.“我还了”被告如抗辩“我还了”,则意味着自认已经收到原告的借款,此时,“我还了”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如果不能证明已经还款,则需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如能够证明已经还款,则举证责任又转移到原告,原告继续需证明被告没有还款。2.“他没给我借”被告如抗辩“他没给我借”,同时作出合理的说明,原告已经提供借款这一事实,便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他没给我借”的情形多种多样,本文仅以现金借款时原告没有交付记录这种*常见的情形为例进行阐释。(1)借贷金额。借贷金额的大小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当事人谨慎的程度,如果金额巨大,当事人仍通过现金借款,又没有留下其他痕迹,谨慎程度低于常人,法官倾向于不采信借款事实的发生。相反,如金额较小,没有留下痕迹也符合常理,借款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更容易被法官采信。(2)款项交付。银行卡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现金、他人代为支付等,都是常见的交付方式,为何没有交付记录,原告须结合交付方式,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交付事实难以被采信。(3)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与借贷金额相同,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同样决定着当事人谨慎的程度,如经济能力较差,同样数额的借款,在借出时,出借人的谨慎程度可能会偏高。(4)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例如,当事人之间多次发生借款,都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那么下一次仍以现金交付的可能性就较大,原告主张因现金交付没有交付凭证,就更容易被采信。(5)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例如笔者代理的某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我们作为原告和出借人,借款时以现金交付,没有交付凭证,但我们提供了原告的财产变动情况,恰好在借条记载的出借日,原告的银行流水显示有现金提出,金额与借款额吻合,结合其他因素,法官*终认可了这一笔款项原告已经完成了出借。(6)证人证言。同样是笔者代理的某案件,我们作为原告和出借人,起诉金额40余万,其中有6万元由原告的朋友取出现金后,代原告交付给了借款人。为查清事实,在庭后,笔者又陪同原告的朋友,作为证人至法官处沟通,并形成笔录,*终法官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认定了这笔借款原告已经完成出借。三、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转账凭证具有这样的证明效力:即使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证明借款合意,仍可推定双方已经达成了借款合意。原告可以据此主张已经向被告转账,完成了出借。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如因买卖、合伙、承揽等关系形成的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主张该笔款项是借款,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四、关于原告本人必须到庭的制度因证据的缺失,法院经审理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则原告本人(而非仅代理人)必须到庭以便法院审理,否则,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将不予认定。五、小结对于原告起诉证据不完备的情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没有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作规定,而是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根据各项因素综合判断,这也给到律师更大的帮助出借人主张权利的发挥空间。作为出借人,一方面,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在出借时便留下借条(*好是借条而非是欠条、收据),同时采用有痕的交付方式,能够有效证明自己已经完成出借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已经不得不进入诉讼阶段而证据不完备,建议先不要打草惊蛇,尽量与借款人商量补齐借条,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固定下双方已经达成借款合意,款项已经出借的证据,之后再去起诉。如果仍无法取得完备证据,则尽早进入到诉讼程序,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至于胜诉的路径,律师应当全面了解事实,判断是否有能为我方所用,补强证据,设身处地站在法官的立场考虑问题,找到能够影响法官心证方法,毕竟,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附:相关法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第十七条: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