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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学生死亡,校方与家长约定非校方责任,保险公司能否以此拒赔校方责任险 ?*高院公报案例

时间:2024-01-11 11:13:31 点击:239


操学生死亡,校方与家长约定非校方责任,保险公司能否以此拒赔校方责任险 ?*高院公报案例

案号:(2015)连商终字第126

来源:《*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7

基本案情:

1. 仇某是某高中高二学生,2013166时左右,参加早操摔倒在地,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院外死亡),未做尸检。

2. 2013年1月24日,仇某父母与校方签订协议,载明仇某系自身原因造成意外死亡,校方对其死亡无任何责任,校方基于人道主义援助支付仇某父母15万元仇某父母及近亲属不得就仇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再向校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

3. 当地教育厅作为投保人为该地区中小学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30万元,保障内容为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导致学生人身伤亡的约定情况。

4. 仇某父母为其投保学平险,约定意外和疾病身故赔偿7500元。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经历过密集跑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各方主张:

保险公司:仇某死因为猝死,应当为自身原因导致。当地教育局未认定学校存在责任,公安机关也未认定学校有责任,本案不属于校方责任。教育厅: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学校和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双方只存在教育行政关系,并且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应按照侵权法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本案存在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两个保险,均需要赔偿。法院裁判要旨:1. 不能结合学校与家属协议,认定仇某死因为意外。仇某家属和学校均非确定自然人如何死亡的医疗专业技术机构或司法专业医学鉴定机构。涉案仇某的病历中没有反映仇某是何种疾病死亡。保险公司以协议约定仇某是自身原因意外死亡没有专业医学根据。

2. 学校对仇某的死亡有责任,比例为50%。经查,学校当天在天未亮的情况下集合未吃早餐的学生跑步,操场无灯光,教师贺某打开车灯照明,操场路面不平整导致有其他学生摔倒。

学校可在适当时间、学生做好准备活动之后组织学生进行课外体育活动。但根据上述情况,学校在不适宜室外活动时间及在学生未做好准备活动时,让学生做跑步运动,对此未尽到注意义务。

3. 学校人道主义援助的性质并非赔偿金。双方达成的协议中未涉及到赔偿责任问题和有关保险索赔权问题,即仇某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保险赔偿的权利,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4. 关于学平险,保障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故本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校方责任险30万元和学平险7500元。

 

笔者后记:

需要明确一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完成对事故的初步举证,证明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需要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款

本案中,应当由当地教育厅(投保人)、学校(被保险人)或仇某父母(受益人)对事故性质和原因进行举证,证明属于校方责任或属于意外事故。

本案校方责任既无教育厅认定,也无公安局认定,学校怠于举证,仇某未做尸检,死因难以明确,*后法院依职权调查后判定校方有责任。

但在现实中,不少案件法院未依职权调查或调查后仍然无法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此时就应当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经典案例有:北京高院(2019)京民申5214号、河南高院(2018)豫民申5000号、江苏高院(2016)苏民申3902号和*高院(2017)*高法民申2477/2016)津民终420号,都是保险标的灭失(包括未做尸检就火化、变卖被保险财产等)导致事故性质和原因无法查明,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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