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1年2月1日,被告人宁某、彭某、李某等人经商议,三人出资在湖南长沙市成立赌博群工作室,并按股份分红,该工作室在微信聊天软件建立微信红包群供他人赌博,该群由宁某负责总管理,先后雇佣文某、文海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现场管理, 雇佣被告人何某、何某伍及刘某、高某科、胡某、陈某(均另案 处理)等人负责财务上下分、发包开奖、操作机器人软件兑奖赔 付、联系“拉手”等工作。该工作室先后在微信聊天软件建立“商 学院”、“九五至尊”、“亮剑”、“沙巴克”、“澳门风云”、“猎豹” 等多个红包赌博群,让赌客在红包群以一元一分的比例上分并埋雷下注,再通过发5至9元不等的红包进行开奖,中奖后按群规的固定赔率进行赔付兑奖,至2022年6月27日该工作室赌博群被阜宁县公安局查获时进账赌资流水合计人民币159797156.05 元。其中,被告人宁某、彭某全程持股参与,宁某并负责 工作室总管理,认定二人涉及进账赌资流水合计人民币 59797156.05元;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2月1日至10月1日、 2022年2月1日至6月27日持股参与,并前期参与工作室管理人定其涉及进账赌资流水合计人民币110413364.08元;被告人高某于2021年10月27日至2022年6月27日从该群主要犯罪分子彭某手中通过转让获取15%的股份,投资20万元,参加运营了8个月,非法获利25万元,犯罪流水额为90890623.92元,案发后,高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2023年7月,案件以开设赌场罪名侦察,后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高某经人介绍,委托本律师作为辩护人代为辩护,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调取了侦察卷宗,仔细阅读了全部内容,会见了嫌疑人,深入了解案件案情,根据案情可以确定高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且参与入股额为15%,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认定其为主犯,根据这样的情节,按照*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相关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司法解释,其应当在5年以上10年以下档次量刑,辩护人进入后,根据案情积极找到主办检察官沟通,提出辩护观点和意见:高某虽然是参股15%,虽然获利达到25万等等,但是,高某没有实际参与犯罪群的管理,也就是说高某没有参加实际的犯罪行为,同时高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等行为说明高某,犯罪没有积极主动的犯罪故意,只是一时糊涂误入犯罪,其行为不能认定为主犯,应当认定为从犯并根据其自首、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综合量刑,经过辩护人的多轮沟通和要求,*终检察机关虽然没有完全采纳本辩护人的意见,但是,*终妥协将量刑建议定为3年6个月,这样的辩护结果就达到了非常成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