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诉法】假离婚中,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吗?
【案件背景】
近年来,假离婚买房现象在房地产市场中屡见不鲜。这种现象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获取购房资格或者享受购房优惠政策而通过办理离婚手续来达到目的。如果离婚之后,另一方不同意复婚,那么假离婚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基本情况】
2013年张先生和王女士登记结婚,两年后女儿出生,为了让女儿接受更好的教育,两人计划购买一套学区房。为了能享受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二人计划“假离婚",商定离婚之后,张先生给与王女士300万元的离婚补偿款,王女士用这笔钱购买学区房。
两人按照约定,张先生给了王女士300万元,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王女士也顺利用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学区房,其间两人仍生活居住在一起。然而,当拿到房产证后,王女士却反悔了。王女士拒绝复婚,也拒绝返还张先生的离婚补偿款。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将王女士诉至法院。理由是,当初的离婚协议是基于“假离婚”的情形下达成的,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无效,要求王女士返还300万的补偿款,并重新作出财产分割。为此张先生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2人多次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在离婚之后,两人的聊天记录中也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买了房子一年后复婚"。
【二审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属于规避限购和享受贷款优惠政策而“假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判决王女士返还张先生3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离婚协议是真的,离婚补偿款是张先生为了拿到女儿抚养权才给她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主张300万元补偿款是争夺女儿抚养权的补偿款,但是300万元与张先生的收入不匹配。一审法院认定300万元属于购房款事实正确。故《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就已经终止。但是,假离婚买房现象引发了很多争议。这种行为违反了婚姻的初衷和道德规范,也增加了风险。夫妻双方应该理性看待购房问题,不要为了获取利益而轻率决定假离婚。在面对购房问题时,应该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家庭需求,并权衡利弊得失。社会应该加强对婚姻和家庭的重视和保护,提高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责任感和认同感。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婚姻法律和道德的教育和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来源: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351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