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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故事】安置补偿款发给村委会就完事了?没这么简单!法院判决胜诉:必须落实补偿到位!!

时间:2024-01-13 09:48:42 点击:115


办案故事】安置补偿款发给村委会就完事了?没这么简单!法院判决胜诉:必须落实补偿到位!!

导读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于法有据,没有合理依据作出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被征收人要敢于质疑。同时,‘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必须落实到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勇于维权,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以上箴言既是法律红线也是在征拆领域深耕了十余年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尹利兵律师团队在成功代理了江西委托人古稀老人黄先生案件后的心得体会。

 

虽然费劲周折,但七十岁的黄老先生的合法权益在尹律师的强势帮扶下达到*佳期许。 2023年12月,还在天寒地冻中奔波的尹利兵律师收到了黄老先生千里之外的心意,“刀笔精华,匡扶正义”,锦旗上虽然只有八个大字,透过字里行间却能不难体会到一位因拆迁而历经磨难的老人无法言语的真诚感激。下面,我们一起走进这个堪称“千回百转”的样板案例。

 

 

案情简介

 



黄先生在江西省贵溪市天䘵镇某村民小组有合法房屋和四十年承包期限的果园,因涉及到天䘵镇某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黄先生未就果园补偿问题与村民小组协商一致,导致征收方未把补偿款落实到位。对其承包地范围内建设的房屋,征收方称不属于征地范围,不予拆迁安置。

黄先生不服征收方的“不作为”,苦苦信访维权几年却收效甚微。多方比较之后慕名求助到在征拆行业有十余年深耕的尹利兵律师团队为其救济维权。后来的事实证明,黄先生寻求法律帮助的抉择是明智的。

 

 

律师分析

尹利兵律师在对案情进行充分实地了解后得知,他当年的房屋建设经过了村镇两级审批,可以确认其属于“合法房屋”,只要确定其在征地范围内就应当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应该依法维权。另外,黄先生与当地村民小组存在“承包合同分配征地补偿款”的约定,但双方对相关争议无法协商解决。

 

尹利兵律师认为,针对当地政府未实际支付补偿款的问题,可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并根据不同情况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于“征地范围”和“相关征地审批文件”等内容,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方式收集有利证据,为后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取更多有利条件,力争黄先生利益*大化。

 




办案纪要

针对上述判断,尹利兵律师首先指导黄先生向贵溪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勘测定界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等征地用地信息。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贵溪市自然资源局向黄先生作出答复称:经核查,贵溪市天禄镇某村某村小组 2013 年8月16日征地协议卷宗内无勘测定界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2022年6月19日,黄先生又在尹利兵律师的指导下向贵溪市人民政府递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贵溪市人民政府向黄先生支付果园征地补偿款,并对黄先生位于天禄镇某村小组的房屋出具“书面安置补偿决定”。贵溪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19日作出《答复意见》,称“黄先生所述土地已被征收,征收补偿款已实际全部发放至某村小组集体账户。黄先生述称一并征收的房屋并不在该次征收红线范围内,且暂无征收计划。


 

尹利兵律师坚持认为,黄先生作为该涉案土地的合法承租人,依法应当享受该地块的“征收安置补偿待遇”,贵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对黄先生的安置补偿义务,其作出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于是,尹利兵律师再次指导黄先生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贵溪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19日作出的《安置补偿答复意见书》,判令贵溪市人民政府对黄先生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结果

 



一审二审均大获全胜

委托人利益诉求成功保全

 

一审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虽然贵溪市人民政府将安置补偿款发放给了集体经济组织。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应当发放给所有者即黄先生。因此,贵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黄先生案涉荒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其次,关于黄先生提出的房屋安置问题,黄先生提交的贵溪市自然资源局向黄先生出具的材料能证明案涉土地的界址不明确,贵溪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红线图并不能证明黄先生诉请房屋不在红线范围内。故,“贵溪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征地批复范围确定黄先生房屋是否属征收范围,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后,贵溪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意见》所载明的基本事实清楚。但是,答复意见中认为黄先生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没有证据证明,且认为“对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的分配有异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与《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相冲突,没有法律根据,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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