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方因出《谅解书》获得刑事赔偿后,能否再主张民事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为了能否争取缓刑,往往支付赔偿金以获得《谅解书》。可事后受害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时,肇事者以已经支付赔偿金为由拒绝支付。比如:张某某驾车不慎撞到李师傅,造成李师傅死亡。为了能够在刑事诉讼中争取缓刑,张某某向李师傅家属支付5万元赔偿金,换取了谅解书。事后李师傅的家属向保险公司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遭到拒绝(2021四川0183民初106号判决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应当如何主张及抗辩,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大化?
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不能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理由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说法,且受害人收取谅解赔偿金后精神损伤已经得到弥补。第二种观点认为,受害人有权主张获取民事精神抚慰金,主要理由是刑事赔偿部分不影响民事赔偿。
【致害人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主要理由】
理由一:《刑诉法解释》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条第二款:“对于受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理由二:肇事方通过支付谅解赔偿金,获得受害人的谅解。谅解赔偿金的本意是使受害方的内心的伤痛得到抚平,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一致。因此受害人获得谅解赔偿金之后,无权要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思路和方法】
由于两种主张都有正当的法理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的法院不支持。在检索的类似的50件中院二审案件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33件,占66%。那么作为受害人,如何*大程度争取自己的利益?为此笔者梳理了相关的思路,供大家参考。(一)主张适用与己有利的法条受害人一方应当主张优先适用《刑诉法解释》第155条,而不是刑诉法解释第138条。《刑诉法解释》138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而《刑诉法解释》第155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公众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第138条规定的是一般情形,而155条规定的是特殊情形,按照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原则,主张适用刑诉法解释第155条。按照第155条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二)主张谅解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不同谅解赔偿金属于刑事诉讼阶段的赔偿,目的是为了减轻刑事责任;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民事阶段的赔偿,目的是弥补损害,两者的性质存在根本差别,不能进行抵扣。况且,根据《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三)主张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更应该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部分致害人、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为由,从而辩解不应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可以主张,既然一般的侵权事故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举轻以明重,侵权行为更严重的交通事故犯罪,更应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通事故受害人胜诉的案例】
2023年,王司机驾驶小型客车在路上行驶,与相对方向驶来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师傅死亡。交警大队认定,王司机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司机给刘师傅家属额外赔偿20万元,刘师傅家属给王司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阶段,刘师傅家属要求王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90万、精神损失费10万。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直接损失,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内,请求依法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9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了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标准与一般的交通肇事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一致,即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项目包括“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抚慰金”,因此,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判赔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23)湘31刑终239号)。
【后语】
提醒一下,如果有朋友遇到这方面的问题,还是要请律师,毕竟专业的事情还是交给专业的人做。*后,对于交通事故受害方因出《谅解书》获得刑事赔偿后可以再主张民事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观点,不知道您是持支持,还是反对意见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