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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否附条件?

时间:2024-03-20 09:23:03 点击:649


*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否附条件?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系添财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是否系京东世纪公司向添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其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达成的一致意见,其目的和结果是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况且,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有补偿性和救济性特征,在案涉劳动关系已解除且《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目的已经达成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必要性和确定性。其二,根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17日解除且京东世纪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之前向添财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支付时间节点系经双方协商一致,明确而具体,并不能就此成为约束除达到解除劳动关系之目的以外其他事项的时间标准。其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五条明确约定,解除日后添财同意继续依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之约定以及原劳动合同中保密条款之约定,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而其中有关保密期以及竞业限制期终止日的约定,均晚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即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到来之时,添财是否能够完全履行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尚存在不确定性。故京东世纪公司主张以添财履行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制约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缺乏逻辑。其四,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订立目的来看,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应理解为,添财应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离职手续,移送并归还办公用品、各类材料、财务借款等”为达成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之目的的义务。综上,本案的审理不以添财是否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的相关认定为前提,京东世纪公司以添财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为由上诉主张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

 

案情简介

     添财于2013年8月13日入职京东世纪公司,担任招商岗位,双方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其工资标准为21000元/月。

     2017年9月6日,京东世纪公司(甲方)与添财(乙方)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其中,对定义、职务成果及资料归属、保密义务及保密期限、保密信息载体的所有权、竞业和不正当行为禁止、有关竞争禁止的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关于保密期限,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离开甲方单位后至上述保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上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关于竞业限制,约定“乙方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为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12个月”,“甲方的竞争方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淘宝网……”。

     2019年9月17日,添财与京东世纪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载明:**条,甲方(京东世纪公司)与乙方(添财)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17日解除。第二条,在乙方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基础上,甲方同意,2019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乙方经济补偿金70500元。除正常应结算给乙方的工资(如有)及前述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外,双方认可该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报酬(含加班)、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五险一金、社会保险待遇及可能涉及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全部款项。第四条,乙方确认: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各种补偿金及福利待遇等全部劳动争议,乙方不会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或其他要求,不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事项。第五条,……解除日后,乙方同意继续依据双方已签订的《保密协议》(如有)及《竞业限制协议》(如履行)之约定,就“保密信息”的范围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原劳动合同约定保密协议等相关条款在原劳动合同解除后仍具有法律效力的,仍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2020年7月30日,京东世纪公司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开发区劳仲委)申请仲裁,要求:1.添财支付京东世纪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564000元;2.添财返还京东世纪公司2019年9月8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5430元;3.添财支付京东世纪公司违反2019年9月18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竞业限制义务所获得收益564000元。2020年9月25日,开发区劳仲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2932号裁决书,裁决:一、添财支付京东世纪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81168.10元;二、驳回京东世纪公司的其他申请请求。添财未同意上述裁决,已诉至法院另案处理,该案尚在审理中。

2020年9月13日,添财到开发区劳仲委申请仲裁,要求:京东世纪公司支付添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500元。2020年10月23日,开发区劳仲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3340号裁决书,裁决:京东世纪公司支付添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500元。添财同意仲裁裁决,京东世纪公司不同意上述裁决,诉至法院。

     庭审中,为证明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发现添财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竞业限制,京东世纪公司提交录像光盘,其中,光盘显示,添财于当日已在杭州阿里巴巴园区工作。添财对光盘的真实性认可,认可视频中是其本人,但称不能证明系违反竞业限制行为,且竞业限制的违反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关于离职过程,京东世纪公司主张公司认为添财不适合管理岗,协商将其调整至专业岗,协商过程,添财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京东世纪公司提交添财与HRBP(余某)的聊天记录、HRBP(余某)与添财上级赵某的聊天记录、添财的微信号截图予以证明。其中,2019年9月10日,余某:“你*近怎么样啊?”添财:“能把我开了吗?帮忙申请把我开了吧。认真的。”余某:“为啥呀?”添财:“找不到内部岗位都不太合适。”余某:“Claire那里你愿意考虑吗?做商家权益分层、搜索。”添财:“算了吧。”添财:“你帮帮我吧。把我开了吧。我就回老家了。北京呆太久了也累了。”余某:“你来找我吧,看你什么时候方便。”2019年9月11日,赵某:“添财找你聊了吗?他说希望我们能给他走赔偿。”余某:“添财说内部看的机会都不合适,考虑到孩子上学,还是想回哈尔滨。”添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聊天记录片面不能与其陈述一一对应,应以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条款为准,主张其负责供应链管理部,因与总监发生争吵,总监找其谈话予以劝退,添财提出按法律规定应该赔偿7个月工资,但公司不同意,*终协商3个月工资予以补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添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500元。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    号 

     一审法院判决案号:(2020)京0115民初19879号;

     二审法院判决案号:(2021)京02民终12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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